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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虎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洗冤集录 作者:宋慈 | 书号:39904 时间:2017/9/8 字数:116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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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检验,不可信凭行人。须令将酒醋洗净,子细检视。如烧死,口內有灰;溺死,腹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凡伤处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 凡聚众打人,最难定致命痕。如死人⾝上有两痕皆可致命,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;若是两人,则一人偿命,一人不偿命。须是两痕內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。 凡官守,戒访外事。惟检验一事,若有大段疑难,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,庶几无误。如斗殴,限內⾝死,痕损不明,若有病⾊、曾使医人、师巫救治之类,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访问则不知也。虽广布耳目,不可任一人,仍在善使之;不然,适⾜自误。 凡行凶人,不得受他通吐,一例收人解送,待他到县通吐后,却勾追。恐手脚下人妄生事,搔扰也。 凡初、复检讫,⾎属、耆正副、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,切不可混同解官,徒使被扰。但解凶⾝、⼲证。若狱司要人,自会追呼。 凡检复后,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,面⽩长官,使知曲折,庶易勘鞠。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,每于初、复检官內,就差一员兼体究。凡体究者,必须先唤集邻保,反复审问。如归一,则合款供;或见闻参差,则令各供一款;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,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,县狱凭此审勘,宪司凭此详复;或小有差互,皆受重责;簿、尉既无刑 ![]() 随行人吏及合⼲人,多卖弄四邻,先期纵其走避,只捉远邻及老人、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。或不得已而用之,只可参互审问,终难凭以为实,全在斟酌。又有行凶人,恐要切⼲证人真供,有所妨碍,故令蔵匿;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,合套诬证,不可不知。 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內凶⾝下填写姓名、押字。公吏有所取受,反教令别撰名⾊,写作“被诬”或“⼲连”之类,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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